关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关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按校长办公会议要求,对《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自主采购额度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必须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进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可安排自主采购,并由需求部门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1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进行自主采购前,二级学院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管理部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

二、关于3万至20万的采购项目竞价失败处理方式

3万元(含)到20万元(不含)的货物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采购,采用竞价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两次竞价失败),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由需求部门自主询价采购;10万元(含)到20万元(不含)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后可由需求部门自主询价采购,并由需求部门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

三、关于突发应急事件的采购

采购项目金额20万以下(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的突发应急事件或特殊情况的采购工作,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需求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自主采购,并由需求部门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

四、关于住宿、餐饮、会议、培训、出版、参展、广告等项目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50万(不含)以下的住宿、餐饮、会议、培训、教职工活动、出版、参展、广告等项目(不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由需求部门完成学校经费审批流程后自主采购,并由需求部门加强内控管理。采购项目进行自主采购前,二级学院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管理部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

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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